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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法〔2009〕2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法制办公室,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苏州市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复议应诉人员的管理,提高行政复议应诉人员的业务水平,保证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质量,确保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江苏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从事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江苏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是指参加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统一考试合格,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颁发的,办理行政复议应诉事项的工作人员必备的证书。
  第四条 《江苏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印制和核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证件的具体管理工作和每年的注册培训工作。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通过江苏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统一考试的,可以申领《江苏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
  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考试由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组织报名参加。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考试:
  (一)本机关具体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
  (二)本机关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负责人;
  (三)本机关参与行政诉讼的人员。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审查,可以直接申领《江苏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
  (一)具有律师资格证或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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