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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中小学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中小学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的通知
(京教德[2009]2号)


各区县教委、中等专业学校:
  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学生成长需求的变化,在认真总结多年评选工作经验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北京市中小学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进行了修订,已经市教委2009年第6次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中小学市级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通过评选三好学生等活动,为中小学生树立可亲、可信、可敬、可学榜样”的工作要求,引导广大中小学生立志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市教委决定在全市中小学中继续开展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评选活动。
  一、评选条件
  (一)小学市级“三好学生”条件
  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情感。模范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积极参加综合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表现突出。品德行为表现获得同学、教师、家长和社区好评。学习兴趣广泛,初步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善于提问,乐于探索,学科学年总评成绩优良。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有良好的生活习惯。身心健康,开朗乐群、不怕困难。体育课成绩优良并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优秀等级。残疾学生(须持有中华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证)能努力参加力所能及的体育锻炼。
  (二)初中市级“三好学生”条件
  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优良品德。模范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有服务他人、集体和社会的责任感,在志愿服务和实践活动中达到学业要求,表现突出。品德行为表现获得同学、教师、家长和社区的好评。学习勤奋,具有良好的学习习惯,较好地掌握各学科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善于思考,能将所学知识应用到生活和实践中,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学科学年总评成绩优良。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有良好的生活习惯。身心健康,有坚强的意志品质,承受挫折的能力较强。体育课成绩优良并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优秀等级。残疾学生(须持有中华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证)能努力参加力所能及的体育锻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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