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09〕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近几年来,我市非公经济迅速发展,到2008年底,全市非公有制企业达3421家,从业人员达5.39万人,私营企业注册资本金总额达到53.68亿元,客观上具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条件。为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覆盖面,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全面形成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的筹资机制,提高中低收入职工购房支付能力,改善职工居住水平,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从2009年起,每年新增缴存住房公积金人数达到上年实际缴存职工人数的10%以上;力争到2015年,全市80%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形成比较完善的职工住房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要严格按规定明确缴存对象、确定缴存比例,依法推进,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以人为本原则。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为核心,维护职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不断提高职工的维权意识;在具体管理中,要坚持依法行政和有情操作相结合,及时处理问题和化解矛盾,在单位经济承受能力范围内最大限度保障职工权益。
(三)积极稳妥原则。充分尊重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群众的意愿,做到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循序渐进,逐步完善。
三、缴存对象和比例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民办非公企业等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包括其他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要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工作时间满一年,单位和职工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也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为各5%,有条件的可在5%和12%之间选择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12%。
四、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