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项规划及施工图设计经审查及项目动工后,由区级申报,按程序签批后,预拨补助总额的40%。
(二)项目竣工后由区组织初步验收,向市统筹委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并附验收报告,经市统筹委组织复验后提出余下资金拨付意见,按程序签批后拨付。
第十二条 小城镇及村庄规划、村庄整治、宅基地退出、产业化建设等补助资金,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由各区或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统筹委审查提出意见,按程序签批后拨付。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配套资金或自筹资金不落实、不到位的;
(二)不实行专款专用的;
(三)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四)工程不按规划实施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五)虚报工程造价的;
(六)未按规定拆除旧房的。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与项目挂钩,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一支笔审批。
市、区、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财政部门分别设立城乡一体化建设资金专户,并以村为单位建帐,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程序上,按先农户投入资金、再集体自筹资金、后政府补助资金的程序使用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按照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等制度实行严格管理,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资金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各项财务审批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全程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评估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审计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和工程项目的预决算审计;监察部门应对违规拨付和使用资金,导致资金被挪用、贪污的违纪违规行为实施行政监察。
第十八条 市城乡一体化统筹资金拨付实行激励制度。对工作绩效突出、资金管理规范的乡镇、街办、村,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财政部门依法追缴违规资金外,监察部门依纪依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实施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