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城镇、村庄规划费补助;
(二)农村中心社区基础设施补助;
(三)村庄整治补助;
(四)特色镇、重点镇基础设施补助;
(五)农民宅基地退出补助;
(六)农业产业化建设补助;
(七)其他符合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奖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补助范围:
(一)非城乡一体化建设工程;
(二)非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工程支出的费用,如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
(三)结算手续不完备的项目;
(四)弄虚作假及其他不合理的开支。
第三章 资金的预算、审批与拨付
第八条 各区、乡镇、街办应于每年的十二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动工的建设项目报市统筹委,市统筹委负责立项审查,提出建设项目、投资额度、补助标准、各渠道资金分担比例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城乡一体化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经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执行。
第九条 市统筹委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城乡一体化领导小组审批的计划,依据工程进度或验收情况提出资金拨付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按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程序分类签批后,按程序拨付。
第十条 特色镇、重点镇建设补助资金,按以下程序拨付:
(一)申请。由乡镇提交项目工程规划及施工图设计,并按工程进度向区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包括申请报告和《鄂州市城乡一体化建设工程拨款申请表》等;
(二)审核。各区人民政府及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统筹委;
(三)审批。市统筹委在审查配套资金、工程进度和质量后,提出审查意见,按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程序报市领导签批;
(四)拨付。用款单位凭市领导签批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补助资金采取以下方式拨付:
(一)项目启动后预拨补助总额的20%;
(二)在完成工程总投资额70%时,再拨付补助总额的30%;
(三)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后,拨付补助总额的50%。
第十一条 农村中心社区基础设施补助资金,按以下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