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监理单位根据《工程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向项目申报单位负责。
第二十八条 项目工程完工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依《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的规定,组织技术力量会同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初验申请。
第二十九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初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质量按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项目申报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依《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
项目初验合格后,由项目申报单位向项目批准部门正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跟踪服务。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将验收批文所确定的验收面积,按有关规定纳入本级新增耕地补充信息库,加强新增耕地的后续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新增耕地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责成土地使用人及时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使用权人耕种新增耕地期间,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确需改变新增耕地用途的,应严格依程序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项目后期运管制度,合理确定新增耕地的使用方式,对项目后期工程管护、耕地利用以及土地整理的效益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是项目后期工程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后续工程的管理和维护。
项目申报单位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后期工程进行经营管理,依据经营状况,制定适当的投资回收计划。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或不提供规定的申报资料致使项目未获批准或迟延获批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隐患,竣工验收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