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款申请。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用款申请应当载明用款额度、用款理由、工程形象进度、工程实际完成量、先期支出情况、剩余款额等;
(二)先期审核。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用款申请载明的内容,会同市财政部门逐项审核,对符合拨付条件的,拟定请款计划;不符合拨付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三)呈报审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据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向市财政部门递交请款计划后,市财政部门应当签署是否同意拨付资金的意见,报市政府依程序审批;
(四)资金划转。经市政府审批同意拨付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划转至项目所在地的区级财政专户;
(五)资金拨付。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申报单位负责人签批的拨付意见,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给项目施工单位或其指定的收款人。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项目资金使用信息的收集制度,按照项目进度密切关注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对收集的相关资料和信息,采取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论作为资金拨付的参考依据。
区财政部门应对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跟踪监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不执行项目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单独核算的规定,超支、坐支项目资金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市财政部门,同时向项目申报单位提出资金拨付的相关建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依职权对工程实施的进度进行跟踪审计,项目资金应根据工程进度付款。在工程完工后,付款不得超过施工单位工程报价的70%;余款依据审计部门出具的工程审计报告进行结算。
第二十六条 监察部门依法对项目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是否存在挪用、贪污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六章 工程质量和项目后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项目批准部门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要求,将工程质量标准在《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合同》中予以明确,作为对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管理和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全面、准确地约定《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合同》关于项目质量的内容。项目申报单位依据《工程施工合同》对项目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