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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土地整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项目的招投标工作。项目申报单位应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组织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确定项目的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投标人资格审查应严格把关,防止围标、串标、买标行为发生。相关管理措施依《鄂州市防治串通投标行为若干规定》执行。
  (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项目申报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应当具有全面落实《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合同》义务的约束条款;
  (三)项目申报单位发布项目实施公告;
  (四)项目申报单位组织进场施工。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范围;
  (二)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单位、工程施工和监理单位;
  (三)项目具体位置、性质、建设规模、主要工程内容、总投资额、工期;
  (四)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土地权属状况、预算经济效益等。项目公告一经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项目区域内实施采石、取土、种植、改(扩)建或新建建筑物等行为。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做好项目所涉区域的纠纷协调、矛盾化解工作,协助施工单位完成拆迁补偿、群众安置工作,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项目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履行治安管理责任,严厉打击强装强卸、强买强卖、无理取闹、阻碍施工的违法行为,为项目施工营造优良的治安环境。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组织施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避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工程监理合同》的规定,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工程施工的每个环节进行质量监理,保证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照“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多级审核、委托拨付”的原则统一管理;项目资金直接划转区级财政专户,由区财政部门依上述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的拨付,依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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