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鄂州市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土地整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照片等影像资料;
  (十一)电子文档;
  (十二)其他资料。
  第十条 申请土地整理项目,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初审申请。项目申报单位持项目入库批复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申报初审申请;
  (二)完善申报资料。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协助申报单位完善申报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在《项目立项呈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同时提供申报前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三)项目报批。项目申报单位完成申报前期准备工作后,根据项目性质和规模,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助做好跟踪服务;
  (四)项目实施。申报项目一经获准,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将项目法人确认给项目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组织项目实施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土地整理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和项目管理责任状制度。
  申报项目获准后,市国土整治办作为项目监管主体应与作为项目责任主体的申报单位签订《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合同》,该合同作为双方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兑现奖惩的依据。
  项目管理责任状分别由区、乡(镇)人民政府与市政府签订。项目管理责任状的内容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监管主体、责任主体名称;
  (三)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的施工方式、进度要求、质量标准、资金使用效果、竣工验收程序等);
  (四)监管主体和责任主体的权责利;
  (五)违反合同的法律、行政、经济责任;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管理事项。
  第十三条 以委托方式实施项目监管的,依照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市国土整治办的委托模式进行管理,但管理范围应涵盖《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合同》的全部内容。
  第十四条 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的监管,既可依各自职责,在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管职能,也可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联动平台,实行信息同享,共同监管。
  第十五条 市国土整治办可利用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方式加强对项目的监管。聘请项目所在地责任心强、威望高的社会监督员的,应当给予一定的误工补助。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依据《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合同》,具体负责依程序组织项目实施。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