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土地整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政规〔2009〕5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土地整理管理办法》经2009年5月12日(2009年第8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鄂州市土地整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土地整理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持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理,是指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根据城乡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通过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等手段,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兴建和修复沟、渠、桥、站、闸,根据村民意愿实施“拆村腾地”和“村庄整治”工程,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和产出率,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整理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四条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土地整理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并根据《土地整理项目委托管理合同》和《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合同》的规定,对具体工程项目实施全面管理。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土地整理的技术指导、专业服务、质量监督、信息反馈等工作;市国土整治办以合同方式对工程实施、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验收实行监管;各区土地整理中心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
市财政部门负责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效率评估和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