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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09]27号)


  2、对社会成品油批发企业的配送:1)从炼油生产企业直接发运的,在按零售价格扣减的400元/吨差额内,由社会批发企业自行承担运输费用。运到后的市场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省内同价区的批发或零售最高价格。2)从省内石油、石化两大集团销售企业自提的,在按零售价格扣减的400元/吨差额内,由社会批发企业承担从炼油企业到石油、石化销售企业油库的运输费用和仓储费用。其中仓储费用40元/吨。社会批发企业承担的运输费用和仓储费用总额不高于300元/吨,超出部分由石油、石化销售企业自行承担。

  3、购销双方对运输费用标准争议较大的,报交易行为所在市、州物价局核定;交易行为跨市、州的,报省物价局核定。

  八、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6月1日零时起执行。

  九、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省物价局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一、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略)

  附件二:
  四川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品名

品质比率

最高零售价格

一价区

二价区

三价区

元/吨

元/升

元/吨

元/升

元/吨

元/升

90#汽油

100

7106

5.26

7256

5.37

7406

5.48

93#汽油

106

7532

5.61

7682

5.72

7832

5.84

97#汽油

112

7959

5.97

8109

6.08

8259

6.20

0#柴油

100

6380

5.43

6530

5.55

6680

5.68

+10#柴油

96

6125

5.21

6275

5.34

6425

5.46

+5#柴油

98

6252

5.32

6402

5.44

6552

5.57

-10#柴油

106

6763

5.75

6913

5.88

7063

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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