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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09]27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2009年5月31日 川价电发〔2009〕27号)


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销售川渝分公司,中石化云川公司,各市(州)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物价局:

  接《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172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表一)。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表二,非合同约定部分配送费用收取办法见第七条。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鉴于我省幅员广、部分市州运距远、运费负担重的实际情况,我省仍分为三个价区,但将价区划分调整如下:阿坝州所属汶川县、理县、茂县以及凉山州、攀枝花市行政区域为二价区;甘孜州及阿坝州除汶川、理县、茂县以外的其余10个县为三价区;二、三价区以外的其余各市行政区域为一价区。

  六、我省各价区之间的差价由原来的170元/吨调整为150元/吨。即二价区较一价区高150元/吨、三价区较二价区高150元/吨。

  七、关于配送费用。

  1、对零售企业和直销配送上门的终端非加油站大用户(一次购买量3吨以上):1)石油、石化两大集团公司系统内部的加油站实行配送制,批零差额保持300元/吨。2)石油、石化两大集团公司系统外的加油站,原则上也实行配送制。距最近配送油库30公里运距范围内,不收运费,送到加油站的批零差额不小于300元/吨;超过30公里运距范围的,可由批发企业与加油站协商收取超出部分的运输费用,收取的运费最高额不超过100元/吨。运输费用由加油站在价内消化,不得由此突破最高零售价格。3)到成品油批发企业自提油品的石油、石化两大集团公司系统外的加油站,其价格按批发价倒扣该加油站到最近配送油库运距的运费(30公里以内)作价。运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4)对直销配送上门的终端非加油站大用户,可由配送企业按距用户最近加油站到配送目的地的距离收取运输费用,运费标准由购销双方协商确定。如用户到配送企业自提油品,应扣除配送油库到距用户最近距离加油站的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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