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自身有志愿服务需求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六)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的管理和安排;
(二)不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和隐私,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依法受保护的秘密;
(三)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索取或者变相索取报酬;
(四)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五)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提前告知志愿服务组织;
(六)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可以自行组织志愿服务活动,或者根据有关组织、个人的申请提供志愿服务。
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提出申请,并告知需要志愿服务事项的完整信息和潜在风险。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对是否提供服务及时予以答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服务组织或强迫他人从事志愿服务。
第十七条 为涉外的、高风险的或者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与志愿服务对象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争议的解决途径。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为志愿者安排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等条件相适应,与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并应征求志愿者意见。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根据所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对志愿者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医疗等条件和物质保障,配发志愿者标志,帮助志愿者解决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实际困难。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安排志愿者从事有安全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保险。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对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进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