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9〕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驻泰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实现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68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规划化工产业安全发展布局
按照“产业集聚”、“集约用地”及安全、科学、合理、节能、高效的原则,规划化工生产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市化工生产集中区域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规划,市发展改革、财政、安全监管、公安、交通、建设等部门会审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各县(市、区)化工生产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的规划编制和确定工作自行组织。2009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专门区域。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规划确定的专门区域内建设。对不在专门区域进行建设的危险化学品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项目立项备案申请,安全监管部门不予受理项目安全审查申请。现有化工企业要有计划地逐步迁入化工园区。
二、从严审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安全监管、经贸、规划、建设、质检、工商等有关部门参加,建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审批联席会议制度,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备案(核准、审批)程序。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规划部门不予发放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予许可开工建设,金融部门不予发放贷款。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设立安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法从严查处。严格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对剧毒化学品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时,要严格审查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险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集中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紧急停车系统;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时,要认真审查试生产装置生产准备和应急措施。一般危险化学品项目试生产方案要经专家审查,使用危险工艺和大中型生产装置的试生产方案要组织专家进行会审。严格实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安全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