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泰安市城市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9〕27号)
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改善泰城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划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的界定
高污染燃料包括: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原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等),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mg/立方米的人工煤气。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为城市市区内西至大河路、南至南外环、东至碧霞湖路、北至环山路区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山风景名胜区。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
(一)在禁燃区热力及天然气管网范围内,不得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经批准建设的热电厂和联片供暖锅炉除外)。
(二)禁燃区内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有治污设施、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热电厂和联片供暖锅炉除外)要逐步淘汰。2009年8月底前淘汰东岳大街以北6吨(4.2兆瓦)及以下直接燃用烟煤(无烟煤)或其他高污染燃料设施; 2010年年底前,淘汰东岳大街以南6吨(4.2兆瓦)及以下直接燃用烟煤(无烟煤)或其他高污染燃料设施;2012年年底前,淘汰6吨(4.2兆瓦)以上直接燃用烟煤(无烟煤)或其他高污染燃料设施。因条件不具备暂不能进行改造的,经环保部门核准,可适当延长使用期,但必须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禁燃区内擅自新上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拆除,并依法予以处罚。有条件改用清洁能源但逾期完不成改造任务的,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拆除或没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禁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督促落实。泰山区、岱岳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泰山管委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的领导,定期调度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市政府将把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列入政府督查的重要内容,保证禁燃工作扎实有效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