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太阳能产业升级发展的意见


  (七)推动太阳能产业集中集约发展。有关部门要定期发布我市太阳能光伏和光热领域符合产业政策及国家或地方标准的推广产品目录。对符合产业政策的新建光伏产业项目和光热产业化项目,落实《关于加快以太阳能和生物质能为重点的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昆通〔2008〕45号),新投资固定资产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增值税“两免三减半”和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的财政奖励政策。对列入推广目录的现有产品及相关企业,在保持税收存量按现行税制不变的情况下,经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对新增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二年全额财政奖励返还,即经认可后二年,企业实际缴纳超过存量部分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返还。在二年全额财政返还期内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倍增的,可再享受新增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减半财政奖励返还,即企业实际缴纳超过存量部分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减半奖励返还。

  (八)支持新建项目用地。引导太阳能企业进入产业园区,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方案中设置产业类别、技术水平、投资强度等准入条件,以支持太阳能产业集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新建项目所需用地可优先安排供地,其出让价格不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九)支持帮助企业融资。太阳能生产企业取得银行贷款的,市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要提高贴息支持比例,条件允许可全额贴息。市工业园区专项资金对太阳能产业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倾斜支持。鼓励和扶持太阳能企业通过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融资,对成功上市的企业,参照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十)协调光伏发电并网及电价补贴。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积极协调并争取国家和省对我市光伏发电予以优先上网收购,同时,争取国家和省对我市上网电价建立长效补贴机制,落实相关价格差额补贴优惠政策,推行光伏发电企业的正常发电成本和费用在全省电网均摊的电价政策。

  (十一)推进太阳能招商引资。充分利用我市发展太阳能产业的资源优势和条件,将太阳能产业作为对外招商引资的重点领域,落实招商引资方面的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有较强实力的企业到昆明投资新一代的太阳能产业化项目,建立生产基地和研究开发中心,推动昆明太阳能产业技术研发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把昆明打造成中国太阳能产业的重要基地,世界太阳能综合利用的著名城市。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