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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二00九年五月十五日 东政办发〔2009〕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8〕9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自觉性
  我市具有丰厚的文化底蕴,文物保护工作任务非常繁重。近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由于我市文物事业起步较晚,文物保护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同时,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一些地方和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忽视文物保护,造成文物损毁事件时有发生;一些古建筑、古遗址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部分遭到破坏。因此,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刻不容缓。
  加强文物保护,繁荣文物事业,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文化需求的迫切需要。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从对国家、历史、人民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物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承担起法律赋予的保护文物的责任。
  二、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切实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开展工程项目建设要坚持尽可能避开文物保护区、先行文物调查和文物勘探的原则。工程项目立项选址前,事先应征求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论证意见;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事先确定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文物级别,报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否则,发展改革部门不得立项,建设管理部门不得批准施工;确实不能回避在文物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事先须确定保护措施,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文物埋藏的,建设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当地文物、公安行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文物安全。配合建设工程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发掘等工作的所需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或投资方支付。
  三、合理利用文物资源,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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