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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具体补贴标准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的50%给予补助,但最低不少于200元/人。
  (七)特定就业政策补助。现行特定就业政策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经济补偿金补助和为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的政策。其中经济补偿金补助政策执行到2008年底,社会保险费补助政策的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
  (八)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县级以上财政可安排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对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用于加强其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以及开发应用支出)给予必要支持。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作为就业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必须单独安排,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2008年各级财政用于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的支出,列入《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第2080701项“劳动力市场建设”科目。从2009年开始,各级财政用于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的支出列入《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第2080701项“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科目。以后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如有修改,按修改后科目列入。
  各地应逐步建立健全人力资源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为求职者、用人单位等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要以此加强对各级各类职业培训、职业中介、公共就业服务等机构、用人单位和享受政府就业扶持政策人员就业状况的监督管理,杜绝各种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
  六、决算管理。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在年度终了后,要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专项资金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说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说明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就业专项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七、账户管理。
  各地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及时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具体用途进行分账核算。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在同级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就业专项资金支出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户储存。
  八、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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