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在本地工业园区新招用40岁以上本省劳动力、贫困户劳动力和被征地农民就业并与其签订六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单据、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账户的付款单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至劳动保障部门就业专项资金支出专户,劳动保障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给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四)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有关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按财政部、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制定的《江西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
各类企业后勤服务岗位和街道社区组织开发的服务性岗位,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并与签订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劳动合同的,按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超过200元,期限与劳动合同一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3年。用人单位支付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工资总额不得低于当地(市、县)最低工资标准。
2、青年见习岗位补贴。对使用大中专见习生的单位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地(市、县)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安排就业困难人员、青年见习生就业的单位,可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岗位补贴。岗位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登记证复印件、上季度为这部分人员发放工资的单据、单位在银行开立账户的付款单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至劳动保障部门就业专项资金支出专户,劳动保障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给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至劳动保障部门就业专项资金支出专户,劳动保障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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