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5月26日)
各设区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结合江西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资金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各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积极筹集资金,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
失业保险基金在确保失业保险金足额支付后剩余资金,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资金使用范围。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三、中央财政补助和地方筹集的就业专项资金。
中央财政补助的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地方各级政府筹集的资金(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转入)用于应由地方资金补助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呆帐损失补助资金、小额担保贷款手续费、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特定政策补助的部分资金、青年见习岗位补贴。
四、预算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就业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按照国家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