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京司发[2009]158号 2009年5月26日)
市监狱局、劳教局,各区县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法制发[2009]21号)的要求,我局对2008年1月1日-2009年5月1日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决定对我局2008年1月1日-2009年5月1日制发的3个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将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发给你们,请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停止执行以下规范性文件:
1、《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证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司发[1999]1号);
2、《关于印发<
北京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司发[2001]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