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切实执行《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和受援标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2009年起,对其中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放宽至最低工资标准;对其中的法律援助受案范围扩大至农村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伪劣农药、种子、化肥坑农事件,环境污染造成的种植、养殖业损害和人身损害,以及因雇佣关系、家庭暴力造成的人身损害案件。
三、加快窗口建设,完善便民措施,切实提高农村(社区)法律援助效率
要加大法律援助便民接待场所建设力度,各地法律援助中心要在沿街一楼设立相对独立的便民接待服务窗口。目前条件尚不具备的,要在本通知下发后3个月内制定解决方案并上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时明确落实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建设任务按时完成。根据宁波实际,要力争先于省政府要求1-~2年完成任务,即到2013年,全市法律援助机构的沿街“落地”窗口建成率达到100%。便民服务窗口要设置醒目标志,配齐基础设施,配备残疾人、老年人无障碍服务通道。便民服务窗口运作要规范、制度要上墙,尽可能为来访群众提供便利。
要加强和规范全市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村居法律援助联络点建设,积极推行“一站式”法律援助模式,切实发挥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的功效。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建设,完善“12348”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市、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与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网,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进一步提高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效率。
四、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各方配合,不断提高农村(社区)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各级法律援助中心要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逐步在各自然村、农村务工人员集中的城乡劳动力市场和有关企业建立法律援助联络点;在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立案庭设立法律援助受理点。要加强与各级公安、法院、检察院的协调配合,妥善解决援助律师在会见被告、调查取证、材料查阅等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认真做好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工作,力争实现诉讼保全、执行等方面的新突破。要加强与各地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机构的联系,依托外来人口协管员、专管员的力量,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及时掌握农村(社区)法律援助信息;要加强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社会团体的法律援助站(点)建设,积极为农村(社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服务;要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建设,充实农村(社区)法律援助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