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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社区)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社区)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9〕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市司法局)

  为全面实施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落实政府的法律援助责任,推动农村(社区)法律援助事业深入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8〕9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农村(社区)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法律援助是国家为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紧贴困难群众需要,积极探索各种便民、利民措施,有效地维护了困难群众的合法利益,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目前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尚不平衡,特别是农村(社区)法律援助力量薄弱,基层群众对法律援助的知晓率还比较低,不少基层困难群众因各种原因还不能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农村(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深化法律援助工作作为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摆上重要位置,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努力推动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广泛、深入开展。

  二、扩大受案范围,降低经济困难审查标准,拓宽法律援助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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