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或者占用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的,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3.5公顷以下,其他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2公顷以下;
(二)征收或者占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和其他林地的,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13.5公顷以下,其他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3.5公顷以下;
(三)超过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权限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征收或者占用林地应当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依照其规定。
林业主管部门对征收或者占用林地的申请审核同意后,应当出具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或者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有关土地征收或者建设用地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用地单位申请征收、占用林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林地申请表;
(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被征收或者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第二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除依法应当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以外,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不得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违法审核征收、占用林地或者批准临时占用林地。
第二十九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征收、占用林地或者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在审核同意或者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予以监督。
第三十条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