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老旧汽车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七)开户银行储蓄账户(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八)单位的老旧汽车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还需提供编制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九)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必须提供全权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全权委托书(原件)、全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第八条 (资金计划和审核拨付)
市商务委于2009年6月前、2009年11月前,分别提出2009年度、2010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节能减排办。市节能减排办会同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将其纳入各年度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计划。
申请办理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的联合受理点收到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申请材料后,将材料送交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审核。
经审核,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各部门通过联合受理点,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老旧汽车所有人。
经审核,材料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市商务委汇总材料,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报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补贴资金划拨至老旧汽车所有人开设的银行储蓄账户。
第九条 (监督管理)
老旧汽车所有人对提交申请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由市财政局追回资金,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并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
市审计局负责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条 (财政供养单位老旧汽车的淘汰)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及其他财政供养单位(含中央和外省市在沪财政供养单位),应当带头实施老旧汽车淘汰,其淘汰更新机动车不实行补贴。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