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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受理部门和职责)

  市商务委会同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在本市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和有关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设立“办理本市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申请”的联合受理点。

  市商务委负责审核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申请信息。

  市环保局负责认定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老旧汽车,以及国Ⅳ排放标准的新车。

  市公安局负责审核老旧汽车报废或者转出本市的信息,以及新车牌照登记信息。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并排除党政机关、全额或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其他财政供养单位。

  第六条 (申请程序)

  需要申请办理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老旧汽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到本市环保部门网站(www.sepb.gov.cn,下同)或者联合受理点,查询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客车或货车信息,并凭机动车行驶证到联合受理点领取《上海市老旧汽车排放标准确认表》。

  (二)老旧汽车报废的,由老旧汽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到有资质的老旧汽车回收企业报废拆解,取得本市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开具的《上海市汽车回收证明》。公安部门负责办理老旧汽车注销报废手续。

  (三)老旧汽车转出本市的,由老旧汽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到本市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公安部门负责办理老旧汽车转出手续。

  (四)老旧汽车报废或者转出本市后,原车辆所有人在本市更新购买达到国IV排放标准的客车或货车,同时向汽车经销商索取该车《上海市新车国IV排放标准确认表》。公安部门负责办理车辆牌照登记手续。

  第七条 (申请材料)

  老旧汽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到联合受理点办理车辆淘汰更新补贴申请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申请表》;

  (二)《上海市老旧汽车排放标准确认表》;

  (三)《上海市汽车回收证明》(第二联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或本市二手车交易发票(出入库联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四)《上海市新车国IV排放标准确认表》;

  (五)本市新车销售发票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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