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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9〕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鼓励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迎接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召开,推进节能减排,改善城市环境,鼓励本市老旧汽车淘汰更新,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期限和条件)

  自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具备下列条件的老旧汽车淘汰更新,适用本办法:

  2002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上牌,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机动车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单位,淘汰(包括报废或转出本市,下同)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客车或货车,且在本市更新购买达到国IV排放标准的客车或货车,并到公安部门办理车辆牌照登记手续。

  本市公交汽电车辆的淘汰更新,按照公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不纳入本办法补贴范围。

  第三条 (资金来源)

  本市用于补贴老旧汽车淘汰更新的资金,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

  第四条 (补贴标准)

  对老旧汽车淘汰更新,按照汽车类型和注册时间确定补贴标准。汽车类型分大型客车、重型货车、中型客货车、小型客车、轻型货车及微型客货车。汽车注册时间分1998年及以前、1999年至2000年、2001年至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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