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各级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民办教育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及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指导,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一)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及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审批程序及其相关的条件,进一步简化审批的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积极鼓励和大力扶持社会各界兴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及职业培训机构,努力构建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办学的格局。具体审批程序由自治区各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暂行规定》,结合各自审批类别,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另行制定。
(二)加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及职业培训机构的德育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大力推进民办学校(机构)党团组织建设,建立政治辅导员制度,加大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督导力度。学校及培训机构要坚持把德育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在学生中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五观”教育、“四个认同”教育、“三个离不开”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区情教育、法制教育等,不断提高师生思想政治素质,切实维护稳定。教育及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及职业培训机构的德育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督导评估。
(三)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及职业培训机构开办专业和培训项目的管理。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及职业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审核批准的专业和项目开展教育和培训工作,要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和社会的需求,以就业为导向,加强专业和实训条件建设,科学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四)加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籍管理。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自治区公布的招生计划和经自治区及地州两级招生部门办理的录取手续,及时对学生学籍进行电子注册。经过学籍注册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可以按规定享受国家奖、助学金和学校设立的奖、助学金,假期往返家校可按规定购买半价火车票。
(五)进一步规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及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工作,严肃招生纪律。坚持民办学校(机构)办学规模与办学能力相协调,加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指导性生源计划编制管理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及职业培训机构招生规模监控工作,严格审核备案程序,严禁擅自超计划、超办学能力或超越办学资质招生行为。禁止虚假招生宣传和误导学生,禁止委托中介和个人招生、体制外招生等行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及职业培训机构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须报审批部门审核备案。审批部门应重点审核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及职业培训机构招生宣传材料中有关办学性质、办学层次、开设专业(职业)、学费收取、毕业(结业)证发放和毕业(结业)生就业安置等方面的内容。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及职业培训机构要增强法制意识和自律意识,对外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一致。学校(机构)法定代表人要对学校(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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