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及职业培训机构名称。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及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应体现其办学层次和资质信息。凡新设立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名称规范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举办民办自学考试助学的教育培训机构名称规范为“×××专修学院(或学校)”,其他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名称规范为“×××培训学校(或中心)”。鼓励已批准设立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及职业培训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规范名称,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任何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及职业培训机构均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与实际办学层次和资质不符的文字。
(三)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及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要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以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向筹设学校的专门账户拨付资金,并有银行的资金到位证明;以实物出资的,固定资产应当履行有关的法定所有权变更手续,流动资产应当完成所有权的交割;以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完成对无形资产价值的评估,并履行权利变更手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及职业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四)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及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经费的监督和管理。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及职业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财会制度,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办法,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按规定予以公示,坚决制止乱收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及职业培训机构要依法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资格证书。要建立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及职业培训机构的年度经费审计制度,确保办学所得主要用于教育教学和职业技能培训活动。
(五)加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及职业培训机构管理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及职业培训机构要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制。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及职业培训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作为其内部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校长(或主任)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理事长、理事(董事长、董事)名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及职业培训机构要加强自身教师队伍的建设,及时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校长(或主任)、教师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与指导,规范办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