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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加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及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举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由自治区和各地(州、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其他以文化教育培训为主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申办方申请的招生类别和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中等职业学制教育的民办学校,由自治区和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需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统一编制学校代码;各地(州、市)、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均需报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
  (五)申请举办语言类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申请举办民办自学考试助学的教育培训机构和申请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评估审核后,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其日常管理。各地不得审批师范类、医疗卫生类、公安类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及职业培训机构。
  (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及职业培训机构需在原注册办学场所之外开办分支机构或办学点的,应向分支机构或办学点所在地审批机关申报,由分支机构或办学点所在地审批机关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报上级相应部门备案。
  (七)经县以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许可证的非经营性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及职业培训机构,应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
  二、规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及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资产与财务管理、内部管理体制和任职任教资质
  (一)举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基本条件需达到国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要求;举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基本条件需达到《自治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要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基本条件需达到《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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