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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机构、加强领导。自治区确定的两个示范县、十三个示范矿井和各主要产煤地(州、市)、纳入自治区直属管理的煤矿企业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瓦斯治理示范县、示范矿井建设工作。
  (二)典型引路,稳步推进。各级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要组织专家,对辖区内的各煤矿进行一次摸底调查,选择基础设施完备、采煤工艺先进、技术力量较强的矿井和各项条件较好的县(市)确定为瓦斯示范工程建设单位,并及时总结经验,提炼典型经验做法和适用技术,以点带面,稳步推进,逐步实现本辖区所有生产矿井达到瓦斯治理示范矿井的标准。
  (三)政策引导、科技支撑。各地要加大对示范工程建设的政策、科技、资金等方面支持力度,落实和完善经济激励政策,确保瓦斯治理投入,提升瓦斯治理能力和水平。要组织技术专家对示范矿井瓦斯治理进行技术分析论证,实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为示范工程和全面推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四)严格标准、狠抓落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文件关于示范县(区)、示范矿井建设的基本要求,自治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示范工程建设组织一次检查,阿克苏地区、昌吉州、纳入自治区直属管理的煤矿企业每半年对示范工程建设组织一次检查,被自治区确定的两个示范县(市)和十三个示范矿井每季度进行一次自检。自治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制定煤矿瓦斯治理示范县(矿井)评估办法和评估标准。
  (五)加强监管、监察工作。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全力支持示范工程建设工作,把对示范工程建设的监管、监察纳入工作重点,及时掌握辖区内示范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分析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地方政府或煤矿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煤矿瓦斯治理示范工程建设评估程序
  煤矿瓦斯治理示范工程建设经自查达到标准的,由所在地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按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申请评估。自治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专家对国家和自治区确认的两个示范县和十三个示范矿井的示范工程建设工程进行评估确认。各产煤地(州、市)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本地(州、市)、县(区)市确定的瓦斯治理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工程进行评估确认。
  各地(州、市)于2009年6月15日前将瓦斯治理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报自治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次年1月20号前将前一年度的煤矿瓦斯治理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工作总结和书面材料连同电子版,报自治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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