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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巩固成果阶段(2009年10月至12月)
  1、完善措施。针对第四季度赶工期、抢任务现象增多和冬季施工特点,督促项目参建单位认真落实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防范措施,防止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完善整改措施,确保整改效果。
  2、巩固提高。针对执法行动中暴露出来的政府监管及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方面的不足,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健全执法机构和队伍,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保证执法质量。2009年11月30日前,各区县建委将本地区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开展情况总结书面报送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汇总后报市建委。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建委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建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部署及落实工作。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二)坚持统筹兼顾。建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要做好三个结合:一是与“质量安全年”、“基层基础强化年”的总体部署结合,统筹建筑安全生产执法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使“三项行动”相互促进、协调推进;二是与 “三项建设”、“三项重点”、“五大保障措施”结合,研究把握建筑安全生产规律,完善和落实治本之策,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建筑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三是与“三落实”专项整治、百日督查落实专项行动等工作结合,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建设,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三)突出工作重点。各区县建委要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特别是要加强汛期、高温酷暑期、“十一”、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的检查督查,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四)严格责任追究。要深入生产一线,加强现场执法,严格行政审批和许可,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于发生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于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惩处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瞒报事故、失职、渎职行为,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县建委要切实加强对执法行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行动中出现的问题。从2009年6月起,每月25日前将执法行动的开展情况,包括检查的工程、治理隐患的数量、事故查处、安全教育培训等相关情况书面报送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汇总后报市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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