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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范》的通知

淮南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范》的通知
(淮司通【2009】49号)


局机关各科室:

  《淮南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范》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十八日

淮南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司法行政法制建设,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司法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司法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具体包括:

  (一)市司法局制定、发布和批准的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办法、细则、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二)市司法局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和发布的与司法行政工作有关的办法、细则、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三)以市司法局名义作出的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解释、批复等其他规范性文件。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立法规划中确定应由市司法局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 市司法局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制定工作。

  第四条 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行年度计划编制制度。计划编制分为计划实施类和调研论证类。

  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款规定。

  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法制机构不予审查,局长办公会议不予审议。

  第五条 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符合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

  (二)体现司法厅、市政府对司法行政工作的要求;

  (三)符合本局及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实际需要;

  (四)制定依据和目的明确,制定条件具备。

  第六条 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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