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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渔业船舶制造维修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渔业船舶制造维修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海渔船〔2009〕4号)


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

  为切实加强对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防止各类违法、违规修造行为的发生,确保渔船修理质量,保障渔业生产安全,我局研究制订了《浙江省渔业船舶制造维修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渔业船舶制造维修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渔业船舶制造、维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维护渔业船舶制造、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辖区内从事渔业船舶的制造、维修活动和在本省登记注册从事渔业船舶制造、维修的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渔业船舶制造、维修及其监督管理应遵循质量第一、保障安全、保护环境、服务渔业的原则。

  全省渔业船舶制造企业的数量及建造能力实行宏观控制,严格控制渔业船舶制造企业的无序发展。

  第四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渔业船舶制造、维修企业的资质审核与管理,渔业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执法检查工作。

  省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组织全省渔业船舶制造、维修企业的资质审核和管理工作;设区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制造、维修企业的资质初审与日常管理;县(区、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制造、维修企业的日常管理与检查。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五条 对渔业船舶制造、维修企业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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