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突出重点原则。突出重点,同时坚持全面和重点相一致的原则。省市县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依据全省行动计划规定范围、内容,选择保护和增殖放流的重点,行动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实施重点的目标是促进全面目标的完成。
5、因地制宜原则。浙江水域类型、渔业资源品种特色众多,因此,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地必须根据行动计划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使行动计划的各项工作做出特色、符合实际,取得最佳效果。
(三)工作目标。
经过四年努力,渔业资源保护与增殖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得到落实;我省重要水域渔业资源逐步恢复,水生生态环境初步改善;渔民收入有所增加。到2012年,实现增殖渔业资源苗种数量达到12亿尾(粒)以上,年平均增殖3亿尾(粒)以上;建成省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区达到10个、省级以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达到10个;新建省级水生野生动物救助中心2个。
二、工作重点
(一)渔业资源保护。
1、加强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根据省“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纲要和《浙江省碧海生态建设行动计划》关于实施“310”海洋环保工程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海洋保护区建设力度,在2012年前后计划重点建设若干个以无人岛为主的生态与海岛类型海洋特别保护区,拟建设区域为温州洞头列岛、苍南七星岛、台州披山岛、岱山东部岛礁、象山港海岛原生态、杭州湾王盘山海域、温州北麂列岛海域等。进一步加大对海洋特别保护区选划建设资金投入,切实开展建区选划论证、保护区基本设备配置、日常管护、界标等设置和重要生态功能区监测评价、生态环境修复、管理人员培训、管理示范区建设等项目。
2、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按照农业部加快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的要求,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渔业资源主要生长繁育区建立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区建设要充分满足当前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需要。条件具备的地方,应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建设省级以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需报省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3、加强省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区建设。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区布局规划〉的通知》(浙海渔政〔2006〕53号)的建设标准、审批程序和保障措施等要求,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加快省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区的建设步伐,在2012年前计划再重点建设6~8个省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区,拟建设待选区域为象山港、人工鱼礁区、三门湾、东西苕溪、瓯江、曹娥江、甬江、千岛湖、南太湖、乌溪江、四明湖等重要水域,同时加大对省级放流区增殖放流的力度。推进省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区选划相关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