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情况介绍(包括基本情况、运行机制、主要工作、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效);
(三)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入股合作社社员名册、入股原始清单复印件;捕捞生产合作社要求提供捕捞(渔运)船名(号)清单;
(四)产品注册商标证书(授权使用的还需提供授权证明)、产品认证复印件。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我省水产养殖、捕捞、水产品初加工的渔业专业合作社向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对照水产养殖、海洋捕捞等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行文上报市级渔业主管部门;
(二)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提出推荐意见,于每年9月底前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第三章 评审认定
第八条 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对各市推荐的渔业专业合作社进行评审,择优认定,并发文公布。
“浙江省省级示范性渔业专业合作社”荣誉称号有效期为两年。
第四章 监测
第九条 省海洋与渔业局对省级示范性渔业专业合作社实行动态管理。
市、县两级渔业主管部门对省级示范性渔业专业合作社要加强指导和动态监测。
省级示范性渔业合作社在荣誉称号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要对照申报省级示范性渔业经济合作社认定条件,就自认定以来合作社在产业发展、规范运作、服务管理、质量安全、社员增收、产业带动等方面进行一次全面地自查和总结,并按照认定申报程序,将相关总结材料和复评申请书逐级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复评合格的,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发文公布。逾期不递交自查报告等材料的,由省局取消其“浙江省省级示范性渔业专业合作社”荣誉称号。
第十条 省级示范性渔业专业合作社被发现并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发文取消其“浙江省省级示范性渔业专业合作社”荣誉称号:
(一)在申报认定和动态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