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示范性渔业专业合作社的培育,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要求
第五条 申报省级示范性渔业专业合作社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时间在二年以上,按规定及时办理年检、变更手续;
(二)注册资金在10万以上,养殖渔业专业合作社入股社员30个(户)以上,或捕捞渔业专业合作社有250匹马力以上捕捞渔船10艘以上,并配有固定的渔运船,其中符合《渔船设施卫生基本要求》(DB33/658-2007)的渔船不少于10%;
(三)合作社诚实守信,没有出现侵占、挪用或者私分合作社资产等违反《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行为。在税务、金融等部门无不良记录;
(四)运行机制规范。合作社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健全,全部社员按规定及时缴纳出资;社员(代表)大会、监事会议每年召开2次以上,理事会议每年召开4次以上;合作社单独建账,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核算规范,财务公开每年2次以上;各项档案资料完整齐全,保管有序;
(五)利益联结紧密。合作社税后利润按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按交易额和股金额进行分配。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其中按交易额分配的比例原则上应高于按股金额分配的比例;
(六)养殖、捕捞、渔运船和加工生产遵守水产品质量安全、资源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捕捞生产船 “三证”齐全,其成员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生产纪录。养殖和初加工合作社有产品质量检测设备,并为社员提供检测服务;
(七)合作社实行品牌、标准、采购、技术和销售的统一管理模式。合作社养殖产品和初加工产品要有注册商标,其中统一品牌销售产品占社员产品总量60%;产品已获无公害产品认证或按照统一的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生产,合作社对社员进行统一的技术培训;投入品统一采购使用占社员使用总量80%以上;
(八)合作社运行绩效显著,且对该地区产业发展和壮大有明显的带动作用。
第六条 申请单位申报材料:
(一)省级示范性渔业专业合作组织申报书(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