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示范性渔业专业合作社评定办法》的通知
(浙海渔业〔2009〕11号)
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渔业专业合作社是我省渔业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加快发展渔业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既是提高渔业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提升渔业产业整体素质,推进现代渔业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提高渔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解决“千家万户”分散渔农民与“千变万化”大市场矛盾的必然要求,更是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降低渔业生产成本,提高渔业生产效益、提高渔农民收入的必由之路。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渔业专业合作社的运作机制,增强合作社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渔业专业合作社朝“管理规范化、经营规模化、生产标准化、产品安全化、营销品牌化”方向更好地发展,我局准备从今年起组织开展省级示范性渔业专业合作社评定活动。现将《浙江省示范性渔业专业合作社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浙江省示范性渔业专业合作社评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渔业专业合作组织规范发展,积极培育现代渔业经营主体,促进渔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水产养殖、捕捞、水产品初加工的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渔业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示范性渔业专业合作社认定工作坚持“自愿、无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围绕“设立登记、内部管理、财务核算、盈余分配、统一服务、带动能力、经营绩效”等方面内容,逐步引导,有序推进,力求实现“管理规范化、经营规模化、生产标准化、产品安全化、营销品牌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