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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的决定
(2009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鉴于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和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部分决议、决定已经失去实效或者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的需要,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

  一、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持证视察办法 (1988年7月22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二、湖北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 (1992年1月19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三、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 (1998年1月1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四、湖北省公证条例 (1998年6月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五、关于认真搞好环境保护工作和爱国卫生运动的决议(1980年7月11日湖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六、关于省人民政府防汛救灾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0年9月25日湖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七、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工作的决议 (1981年9月25日湖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八、关于防汛排涝生产救灾的决议 (1983年8月1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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