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9]190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64号)附件第
三条“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的备案期限、报送资料等内容作如下修改,请遵照执行。
一、备案期限: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实行一年一备。
二、报送资料:
(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技术转让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权证书、纳税人拥有技术成果的说明等;
3.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4.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5.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6.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技术转让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权证书、纳税人拥有技术成果的说明等;
3.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4.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5.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6.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7.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