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食品安全法进一步规定、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能,明确了监管部门及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各有关部门务必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在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执法能力建设、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标准和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等方面,切实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执法队伍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强化法律意识,各司其职,严格执法。要不断改善食品监管执法条件,合理调配执法力量,确保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组织领导、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工作任务、人员力量和经费保障等都得到落实。要建立健全并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中不作为、不及时、互相推诿、滥用职权、违法履行职责以及有其他渎职行为造成后果的,坚决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各级监察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行为的监察,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强化各项措施落实,严格依法行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结合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市原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更新,加强地方配套法规建设,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得到切实执行。 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监管职责,既要严格执法,又要防止滥用职权,坚决杜绝只罚不纠、以罚代管等行为。
  (三)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形成统一高效的监管合力。当前,有关部门面临着监管职能调整、机构改革等情况,对此各有关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做好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职能衔接,避免因职能交接而出现监管空白等情况。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认真做好食品安全法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完善监管手段,切实提高监管效率。同时,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加强配合与协作,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不断探索形成信息共享、密切配合、无缝衔接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机制。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