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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规范食品行业生产经营行为,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充分认识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全面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作用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特别是食品行业管理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重要意义,把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把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要准确理解、充分掌握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行政监管和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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