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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落实天津市2009-2012年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规划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落实天津市2009-2012年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规划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落实天津市2009-2012年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落实天津市2009-2012年
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2009-2012年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规划纲要》(津党办发〔2008〕30号),做好市人民政府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建创业带动就业实验区的各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各类人员多种形式创业
  (一)鼓励各类人员创业。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留学人员、农民、失业人员、"低保"人员、残疾人、复转军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等个人,均可利用资金、场地、技术等进行创业。
  (二)鼓励多种形式创业。创办一人公司。允许一个自然人作为投资主体,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创办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可依法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成为个体工商户。放宽自然人从事个体经营投资限制,允许一人申办多个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实行"非禁即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可再次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取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4年有效期制度,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不收取登记费。
  创办各类企业。自然人可以共同出资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允许创业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创办手工作坊。自然人可以从事家庭手工业、手工编织、小制作、小加工、小维修等手工作坊式业态经营,从业人员3人以下的可免于工商登记,应在工商部门备案,或申请短期个体营业执照。
  二、建立创业指标体系
  (三)建立创业指标评估制度。选择1500户创业企业作为样本,建立创业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出资的自然人,创办的企业、劳动用工量;生活服务、社会服务、生产经营和创新创意活动;销售额,增加值,工资额,纳税额;职工赡养系数,万人企业率等指标。(见附件1)
  (四)建立创业带动就业指标考评体系。将创业政策完善落实情况、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企业存活率以及创业带动就业率等指标分解下达,并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考核内容。市人民政府对指标责任人实施考核,实行月统计、季度检查、半年通报、年终考评。(见附件2)
  (五)建立创业项目评估指标体系。将市场因素、项目参与人因素、投资情况、经济效益、风险分析和后续服务等参数,分解为市场竞争对手状况、对项目参与人文化水平要求、项目所需启动资金、销售毛利润、投资回收期、后续服务期限等28项指标,综合评估创业项目。(见附件3)
  三、落实工商金融财税政策
  (六)放宽市场准入。要认真落实我市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实施团体化登记管理、扩大市场主体、放宽经营范围等政策,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和经营准予。
  (七)拓宽出资人出资方式。允许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出资设立公司或向存续公司增资。以股权出资的,按照《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津工商企注字〔2008〕16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引进创业领军人才。设立专项资金,大力引进电子通信、生物制药、航空航天、装备制造等方面的尖端人才,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津创办领办企业。具体办法按照《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7号)、《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化示范区优惠政策》(津政发〔2008〕68号)执行。
  (九)研究制定和完善鼓励创业的相关政策。各相关单位应按照要求,提出本部门的贯彻实施意见。制定包括鼓励各类人员创业、支持创业载体发展、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和拓宽投资融资渠道、税费减免和完善社会保障的政策。对于涉及部门多、需要反复论证的政策,最迟应在2009年5月底前以联合行文的形式制定出台。(见附件4)
  四、加强创业培训体系建设
  (十)强化市级创业培训服务机构职能。市劳动保障局通过置换场地的方式,将市创业培训指导中心迁移至中心城区,建立集创业培训、师资培养、小额贷款、企业孵化、项目征集评估、咨询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型创业服务机构,主要负责全市创业培训和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示范指导和技术支持等工作。
  (十一)建立区县创业培训服务机构网络。依托区县就业训练机构,增加创业培训服务功能,配备不少于10人的专职工作人员,安排专项经费,负责区域内创业培训和服务工作。
  (十二)完善街镇社区创业培训服务功能。依托现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增设创业培训服务窗口,增加创业培训服务公益性岗位,配合公共创业培训服务机构,为辖区内创业者提供就地就近的政策宣传、培训报名、项目推介、贷款申请等服务。
  (十三)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创业培训机构作用。增设一定数量的创业服务公益性岗位,进一步完善职能,发挥各自优势,提高创业培训和服务能力,重点做好职工、青年、妇女等特定群体的创业培训服务工作。
  (十四)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发挥市创业培训指导中心作为国家创业培训师资基地的作用,制定我市创业培训师资考核管理办法。从2009年第二季度开始,实施全市创业培训师资培养计划,主要为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各区县的公共创业培训机构以及高校培养师资,今年全市培训师资达到200人。规划期末,全市师资达到1000人以上。其中,每个公共创业培训服务机构教师不少于10人,每所高校不少于5人,实行持证上岗。全市每年组织2次教师进修培训,每次不少于30课时;每年组织1次师资资格考核,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
  (十五)强化创业教育培训。制定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和培训标准,通过政府招标方式,由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共同认定有资质的创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市创业培训指导中心主要面向已成功创业的创业者开展改善和扩大企业培训;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各区县的创业培训机构要继续开展创业能力和创业意识等培训。市教委将"知晓创业"培训融入大学和职业教育教学体系,对应届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在规划期内,全市年均开展创业培训2万人次,创业成功率达到50%以上,带动就业率1:6;到规划期末,大中专技校学生参加创业教育和创业活动的比例达到60%,创业成功人数占当年毕业生总量的5%。全市累计开展创业培训8万人次,扶持4万人成功创业。
  (十六)开展创业实训。选择一批优秀企业认定为创业实训基地,安排经过培训的人员到基地进行不超过6个月的实训。到规划期末,全市认定的创业实训基地数量不少于1000家。重点实施"三个100"工程,工商联负责在生产加工、商贸零售、种养殖和服务等行业中筛选100家不同规模的民营企业,建立创业实训基地;共青团依托青年联合会、青年企业家协会,建立100家青年创业实训基地;妇联依托女企业家协会,建立100家女大学生创业实训基地。
  (十七)引进先进创业培训技术。市劳动保障局要充分发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验区优势,依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加强与国际劳工组织等国际和区域组织的交流合作,引进先进创业培训项目。2009年4月,与全球模拟公司中国中心完成签约,引进实施模拟公司实训技术。在市创业培训指导中心建立集培训教室、实训场地和信息服务为一体的模拟公司天津中心,开展模拟实训项目,年模拟实训能力达到5000人。规划期末,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各区县创业培训机构开展模拟公司培训项目,全市年模拟实训能力达到1万人。
  (十八)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促进劳动者实现技术技能创业,同时为创业企业储备和提供所需人才。充分发挥公共培训机构、职业院校、社会培训力量和企业培训中心的作用,构筑多种类、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形成百万人次以上的年培训能力。依托国家职业展示中心和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围绕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需要,更新完善职业技术标准;围绕新兴职业发展,积极承接国家统考和实验性鉴定项目,大力开发新职业标准,并在全国积极组织推广和试验。在职业院校和企业,认定一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立100个技师研修站,打破年龄、身份、比例等限制,通过名师带徒、生产现场考核、技术攻关、技能竞赛等形式,形成技能人才培养考核评价的新模式,造就一批应用型、高技能人才。
  (十九)开展企业家带徒授业活动。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工商联、市教委,从民营企业中筛选1000名优秀企业家作为导师,从高校毕业生中选择3000名有创业意愿和条件的人员作为学徒,开展导师带徒授业活动。通过企业家"传、帮、带"方式,使高校毕业生了解创业经验,学习管理方法,掌握专业技术,提高创业成功率。企业家与毕业生通过自愿选择,签订不超过1年的导师带徒授业协议,在此期间企业按月为毕业生提供一定的生活费,政府给予一定补贴。对带徒授业取得成效的企业家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加强创业载体建设
  (二十)发展便民商(农)贸市场。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全市商(农)贸市场的布局和规划、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和群众需求,通过购置、置换、租赁土地等形式,新建一批便民商(农)贸市场,优先吸纳本市下岗失业、失地农民和高校毕业生等创业人员入场经营。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场创业的,减免租金和各项收费。
  (二十一)建立区县创业培训服务场所。各区县、各经济功能区要根据社会创业需求和区域发展定位,选择有一定土地面积和建筑规模的学校、工业小区和厂区、商业区建设为公众创业园。其中,市内六区和塘沽区要在2009年上半年完成,其他区县和经济功能区要在2010年全部建立。
  (二十二)认定创业基地。对社会力量新建的创业园或商贸市场,吸纳新办创业企业数量在50家以上的,以及现有的创业园或商贸市场年新吸纳新办创业企业数量在30家以上的,可认定为创业基地,给予一定补贴。
  (二十三)发展高科技创业孵化基地。制定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基地政策和办法。鼓励科技主管部门、高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创业投资机构和其他各类企事业单位建立电子通讯、生物医药、光机电一体化和节能环保等技术领域的专业技术与综合技术孵化基地。扶持资金从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为科技创业者提供预孵化、创业培训、开业指导、投资融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嫁接、市场开发、共享服务、场地提供等各类企业发展服务。到规划期末,全市要建立 70家左右科技企业孵化基地。
  (二十四)建立高校创业园角。市教委要组织有条件的高校安排一定的场地,建立创业园角,成立具有完备创业服务功能的管理机构,为校内创业提供平台,支持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实现自主创业。
  六、加强融资体系建设
  (二十五)创新银行贷款新业务。各银行机构应从创业者实际融资需求出发,制定更加灵活多样的信贷政策。注重流动性、提高有效性、增强融资性、实现多样性。建立预审制、限时审批制等制度,创建信贷审批绿色通道。进一步开发小额无抵押贷款业务、个人信用贷款、个体户贷款及支持个人创业的短期借贷等各类信贷业务。采取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保理融资、联户联保贷款等适合小企业的信贷创新产品。
  (二十六)鼓励创建新型融资机构。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6〕90号)的规定,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引导、鼓励、支持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有农业的区和各县设立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和信用合作组织,从事经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创业贷款,办理国内结算,票据承兑与贴现,同业拆借,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以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2009年在环城四区首先建立村镇银行和信用合作组织,到规划期末,所有区县均要建立村镇银行和信用合作组织。支持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银监会批准成立贷款公司,在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为辖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按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津金融办〔2008〕66号)的规定,鼓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为创业者提供融资服务。
  (二十七)解决抵押质押问题。发展传统的不动产抵押,积极发展动产抵押、质押,探索开办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仓单、提单、基金份额、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出口退税税单质押,存货抵押,林权、资信良好企业供销合同抵押,小企业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财产抵押、质押以及保证担保等。创新担保方式、拓展担保物范围。对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办理各类担保物他项权利登记服务。
  (二十八)建立市、区县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全面实施小额担保贷款下放区县管理。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摸清底数,结合区县实际情况测算小额担保贷款需求,确定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规模。市级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基于区县出资等额匹配。已建立担保机构的区县要在年内增加小额贷款担保业务,为本区域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提供担保。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天津市中小企业担保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和运营,主要用于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参加市级创业培训机构培训的人员初次贷款和循环贷款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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