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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乡(镇)畜牧兽医站的主要职责:负责辖区内动物强制免疫的监督实施,依法承担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疫情调查、监测、兽药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乡(镇)区域内村级动物防疫网络的管理;承担畜牧、饲料、草原等公益性职能。原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诊疗服务、兽药销售等经营性技术服务逐步分离并推向市场。
  (五)建立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级动物防疫网络。城市社区居委会,农村的村、组、养殖小区根据畜禽饲养量设置1-2名村级动物防疫员,畜禽饲养量较小的社区或村,动物防疫员可跨社区或跨村设置。其具体职责:实施区域内的动物强制免疫注射、免疫标识佩戴、疫情报告、免疫档案和牲畜流动台账建立、出栏牲畜报检以及初级兽医技术服务等工作,城市社区还应进一步加强宠物的防疫及管理。
  国有农牧场、大型养殖企业可自行组织实施动物防疫工作,其设置兽医、动物防疫员须经区(县)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认证,持证上岗,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由属地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四、加强兽医队伍建设
  (一)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现有兽医工作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建立定期考核制度,进行规范化和科学化的动态管理。
  (二)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实现经营性兽医技术服务市场化,将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待国家和自治区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出台后,再制定我市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三)落实人员编制。各级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支撑机构和乡(镇)畜牧兽医站的人员编制,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市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核定意见。对各级畜牧兽医站在编的非专业人员要通过兽医体制改革逐步分流清退。对兽医体制改革中分流出来的人员,要依法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对已参保的分流人员,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五、建立完善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撑工作所需经费,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以及兽药质量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兽医技术推广、培训等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证工作需要。市、区(县)财政要设立动物疫病处置预备费,用于突发动物疫情处置和购置疫苗等物资开支。各级兽医行政、执法、技术支撑和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均实行全额预算管理,财政部门要保障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对其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检测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各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各级财政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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