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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建立健全兽医管理工作体系
  (一) 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在市本级已设立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的基础上,根据各区(县)发展定位和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区(县)兽医行政管理机构,所需编制由区(县)在本级机关行政编制内自行调剂解决。
  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动物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和计划;拟定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计划;监督和管理本地区的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兽医医政和药政管理工作;动物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管理;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依法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二)建立健全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在已组建设立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基础上,对管理任务较重、工作量较大的区(县)设置动物卫生监督所,作为本区(县)兽医行政执法机构;不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其兽医行政执法工作由本区(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承担。
  各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均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归口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所需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从现有事业编制中调剂转换。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实施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产品安全和兽药监管等行政执法工作。
  (三)建立健全兽医技术支撑体系。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明确职责、合理布局”的原则,完善和加强兽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在已组建设立市动物疾病控制与诊断中心的基础上,各区(县)均设立畜牧兽医站(已设立畜牧兽医机构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区(县)畜牧兽医站”),所需编制从各区(县)现有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
  各级兽医技术支撑机构均为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归口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主要职责:负责实施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承担动物产品安全相关技术检测工作。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不设置兽医工作机构,其相关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新市区负责。
  (四)健全强化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城区各街道办事处要有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动物防疫工作人员(以配备兼职人员为主要方式),其主要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动物养殖情况的普查、免疫情况的监督、免疫档案的建立、动物疫情的上报、免疫技术指导、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宣传等工作,并接受所属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业务指导。
  设置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已设置畜牧兽医机构的,名称统一规范为“××乡(镇)畜牧兽医站”),同时挂动物防疫检疫站的牌子,作为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派出机构。乡(镇)畜牧兽医站不新增加编制,所需编制在现有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其人员、业务、经费由区(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日常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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