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美利工业区用地审批与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美利工业区用地审批与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五月二十日
中卫市美利工业区用地审批与管理的规定
为了切实加强美利工业区用地管理,合理、有序、高效利用工业区土地资源,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入园项目用地与投资强度、产出挂钩。化工、冶金类项目投资强度为100万元/亩,新材料、机械加工、医药、轻工及入驻中小企业创业园项目投资强度为80万元/亩;每亩用地产出必须达到150万元以上。
第二条 工业区供地由入园企业提出用地申请,美利工业区管委会根据项目类型及投资额,按照工业区功能分区,提出项目选址及供地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签订用地协议。
第三条 用地协议签订后,企业要尽早开工建设。投资2亿元以内的项目,须在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开工建设;投资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须在协议签订后6个月内开工建设;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须在协议签订后8个月内开工建设,如不能如期开工,要注销土地使用权证。
第四条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注册,并打入注册资金,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五条 凡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企业,要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收益全部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六条 企业建成投产后,由美利工业区管委会牵头组织核实投资总额和产出情况,对投资强度和产出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要限期继续追加投资,扩大规模,直到达到规定标准;也可采取以商招商,效益分成,以达到土地利用效益的最大化。对投资强度和产出达不到规定要求,又不愿再继续投入的企业,按投资强度和产出折算应使用土地面积,多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收回或由投资商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 对已入园落地的企业,要按照投资强度和产出对所供给土地重新审核,按规定标准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