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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卫字[2009]143号)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大企业卫生处,市属、市管各有关单位:

  现将《淄博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流程(略)
  2、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抗病毒药物应用方案
  3、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
  4、淄博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5、淄博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组成员名单
  6、《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监督指导与评估方案(试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淄博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降低艾滋病母婴传播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卫生部制定的关于《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和山东省卫生厅下发的《关于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重要性

  目前我国艾滋病流行形势严峻,随着艾滋病由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女性艾滋病感染者及经母婴传播感染的婴儿艾滋病感染者逐年增加,严重威胁着广大妇女和儿童的健康,并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负担。充分认识艾滋病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提高认识,从维护妇女儿童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切实加强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作为防治艾滋病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规划,最大程度地减少艾滋病母婴传播。

  二、目标

  (一)总体目标

  提高人群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意识,预防育龄妇女感染艾滋病,最大程度地减少通过母婴传播的儿童艾滋病感染,降低艾滋病对妇女、儿童的影响,提高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

  (二)具体目标

  1、建立健全适合我市实际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管理和服务模式。

  2、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区县的覆盖率达到100%,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95%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

  3、到2009年底,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的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0%以上;到2011年底,培训覆盖率达到100%。

  4、到2009年底,孕产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的知晓率达到70%以上;从2010年起,逐年递增10%以上,争取2012年底达到95%以上。

  5、到2009年底,孕产妇、婚前保健人群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咨询率分别达到85%以上;2011年咨询率达到95%以上。

  6、到2009年底,孕产妇、婚前保健人群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分别达到80%以上;到2011年,检测率分别达到95%以上。

  7、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率分别达到95%以上。

  8、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人工喂养率达到90%以上。

  9、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12月龄及18月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分别达到90%以上。

  10、通过母婴传播的儿童艾滋病感染率下降50%。

  三、策略与措施

  (一)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广泛社会动员。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是艾滋病综合防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多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广泛开展社会动员,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政策和社会支持。

  1、加强各级政府领导和组织协调

  市、区县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纳入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规划中,制定本地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建立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各部门职责和任务,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2、加强多部门协作

  卫生系统内部应建立以妇幼为主,疾控、医政、规财等共同参与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协作机制,明确职责与分工。积极与妇联、计生、民政、财政、教育、共青团、文化、广电、公安等部门协作,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宣传教育,预防育龄妇女感染,减少感染妇女非意愿妊娠,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及综合的关怀与支持,推动工作全面开展。

  3、广泛开展健康教育

  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开发适宜的健康教育材料,利用各种传媒、学校课程、讲座及咨询热线等形式,在妇女人群中普及预防艾滋病相关知识。结合孕产期保健、婚前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在妇产科门诊、孕妇学校、病房、产房、婚前保健门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村卫生室等多种场所,对孕产妇、婚前保健人群、儿童家长及其家庭成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重点指导。

  (二)在生殖保健服务中,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

  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生殖健康医疗保健服务中,应该关注妇女艾滋病感染的可能途径和感染状况,将预防育龄妇女艾滋病感染以及减少艾滋病感染妇女非意愿妊娠与生殖健康医疗服务密切结合。

  1、提供艾滋病预防信息及服务,预防育龄妇女感染

  在生殖保健服务的过程中,结合婚前保健、妇女病查治、性传播疾病/生殖道感染防治、计划生育等医疗服务,主动为接受医疗服务的妇女及其配偶/性伴侣提供预防艾滋病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提高妇女艾滋病预防相关知识的熟悉程度,避免艾滋病感染的危险行为,增强防护意识;进行危险行为评估,对有高危行为者,动员其接受艾滋病检测和进一步的咨询,预防配偶/性伴侣感染,最大程度地减少育龄妇女的艾滋病感染和传播。

  2、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减少非意愿妊娠

  应为艾滋病病毒感染的育龄妇女及其家人提供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危害及预防的信息、相应的避孕咨询及服务、医疗保健及转介服务等,帮助选择安全的性行为方式,制定适宜的家庭生育计划,为发生意外妊娠的妇女提供安全的终止妊娠服务,减少艾滋病病毒感染妇女的非意愿妊娠。

  (三)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以妇幼保健网络为平台,建立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常规化工作机制,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纳入到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服务过程中,形成以妇女、儿童和家庭为中心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关怀和支持体系。

  1、提供咨询与检测服务

  所有经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提供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首诊负责及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在提供婚检、孕产期保健的同时,主动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信息及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前咨询,建议并动员孕产妇接受艾滋病检测;提供艾滋病感染危险行为相关信息,进行危险行为评估。

  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的要求,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服务。强调孕期尽早检测,尽快明确感染状况。孕产期保健艾滋病检测和服务流程见附件1。

  根据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提供检测后咨询服务。解释检测结果;提供预防艾滋病感染和改变危险行为的信息;提供避孕、孕产期保健、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措施、转介服务等指导。

  2、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的保健

  全市二级及以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均列为实施艾滋病母婴阻断技术服务的定点机构,按照首诊负责及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孕期、产时及产后的常规保健和随访,加强孕期保健、安全性行为指导、营养支持、艾滋病相关症状体征监测、住院分娩、喂养指导、产后避孕、心理支持、家庭防护指导等服务。对选择终止妊娠的孕妇,提供人工终止妊娠服务,并给予有效的避孕指导。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妇女产后纳入当地艾滋病综合防治体系追踪管理。

  3、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提供免费的抗病毒药物。密切监测艾滋病相关症状和体征,有条件的区县进行CD4细胞检测。根据感染孕产妇的疾病发展程度、免疫状况及抗病毒治疗情况,兼顾孕产妇自身健康和预防母婴传播的需要,选择适当的抗病毒药物方案(见附件2)。

  提供抗病毒药物应用的咨询指导及相关监测,确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及时、全程、规范用药。在开始应用抗病毒药物之前,应充分告知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家人坚持规范应用抗病毒药物的重要性及相关信息,提高用药依从性;在用药期间,定期监测孕产妇血常规、肝、肾功能和免疫状况,密切关注耐药性及药物副作用,加强抗病毒药物应用后的随访,必要时进行处理或提供转介服务。

  4、提供适宜、安全的助产服务

  动员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住院分娩,提供适宜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助产服务,尽量避免可能增加艾滋病母婴传播危险的损伤性操作,减少在分娩过程中的儿童感染机率。

  5、婴儿喂养

  对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所生婴儿,提倡人工喂养,避免母乳喂养,杜绝混合喂养。对人工喂养的可接受性、适宜性、可负担性、可持续性、安全性等进行评价,并进行婴儿喂养的科学指导与随访,最大限度地减少通过喂养导致的母婴传播,并保障儿童正常生长发育。

  6、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所生儿童的保健

  有针对性地对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所生新生儿进行护理,提供婴儿喂养指导,开展常规儿童保健,加强生长发育监测,预防营养不良。按照国家有关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所生儿童计划免疫的要求进行免疫接种,在未完成免疫接种程序时,应注意避免与结核、麻疹、脊髓灰质炎等病人接触,避免去人群密集的场所。

  加强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所生儿童的随访服务,使其于12月龄和18月龄接受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以明确艾滋病感染状态。婴儿随访和检测服务流程见附件1。在有条件的区县,可以同时开展婴儿早期诊断检测,以便尽早提供相应服务。

  7、提供关怀和支持

  医疗保健机构、社区、其他相关机构和组织应根据本机构服务的特点和内容,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咨询、心理支持、综合关怀及转介服务等,降低艾滋病对妇女、儿童及家庭的影响,减少歧视,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

  (四)加强组织管理及服务能力建设,保障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顺利实施。

  明确组织分工,加强机构建设,开展人员培训,规范实验室检测,提高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及人员的服务能力,保障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各项措施的实施。

  1、组织与分工

  市、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组织协调工作,抓好各项相关工作的落实。成立淄博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制定实施方案;成立由妇幼保健、疾病控制、临床妇产科等有关专家组成的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专家技术指导小组,承担全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技术指导、信息收集和督导评估;指导各级培训工作的开展;组织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的科学研究。

  市、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技术指导,组成专家技术指导组,对工作的进展进行督导检查及人员培训;负责本辖区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分析和反馈工作。

  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服务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实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服务,参与并接受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收集、上报相关信息资料。

  2、加强机构能力建设

  所有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服务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要求及服务流程提供服务。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的管理、技术以及基本设施等方面的建设,提高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能力。

  3、人员培训

  对所有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的相关人员进行知识及服务技能的培训。培训对象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机构的管理人员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培训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市-区县-乡-村级人员进行逐级培训。

  4、规范实验室检测

  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合格的检验人员,建立符合要求的艾滋病初筛和确证实验室或艾滋病检测点,完善检测制度,规范检测操作,整合各相关部门资源,分工协作,建立有效、可行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检测流程。

  二级及以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及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快初筛实验室的建设,在每个区县至少建立2-3个咨询检测点,保证及时完成检测任务,反馈告知检测结果,及时对感染人群采取干预措施。

  对孕期未知感染状况的产妇,在产时提供快速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检测阳性的在产程中及时服用抗病毒药物,以满足预防措施的需要。

  尚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或采样后送辖区疾控部门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要及时反馈送检单位。

  5、预防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

  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遵照标准预防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消毒隔离制度,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

  按照卫生部《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的要求,建立健全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及应急处理机制。发生职业暴露应采取紧急处理措施,通知主管领导,与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取得联系,评估和确定暴露级别和暴露源,进行登记并正确使用预防用药及接受流行病学监测。

  四、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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