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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沈阳市公安局关于全面整治商业宣传等社会生活噪声的通告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沈阳市公安局关于全面整治商业宣传等社会生活噪声的通告


  为解决商业宣传、促销、庆典等社会生活噪声扰民问题,改善市民的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和《沈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沈阳市公安局和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就全面整治商业宣传等社会生活噪声,通告如下:

  1、禁止在室外使用音箱、音响、乐器等高音喇叭或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商业宣传、促销、礼仪庆典。

  2、全市所有服务业场所、摊点,室外电子广告经营等单位,不得向室外播放音响,在2009年6月3日前自行拆除室外音箱、扩音、扬声等产生噪声的设施。

  3、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医疗、文教科研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使用高音喇叭。

  4、不得在禁止燃放鞭炮的地点和时段里燃放鞭炮。

  5、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非营业性娱乐、健身、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和乐器等产生的噪声应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标准限值,在22时至次日早6时,不得使用音响器材和乐器进行娱乐、健身、集会等活动。

  6、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它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7、在18时至次日8时,不得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可能产生噪声的装修活动。

  8、6月4日至9日(高考)、6月25日至30日(中考)期间,距考点边界150米范围内全天24小时内不得进行产生扰民噪声的住宅装修作业。

  公安部门将会同环保部门依法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市民可拨打公安部门投诉电话110,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
沈阳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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