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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棚户区改造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十一)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拆一还一”的住房面积和上靠户型增加的住房面积纳入廉租住房项目管理。
  (十二)开发企业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组织职工团购住房可以采取价格优惠等促销方式。
  (十三)个人购买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新建的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提高到15万元,贷款还款期限最长可延长到15年。
  五、廉租住房配建政策
  (十四)凡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项目,原则上按不低于该项目住房总面积的15%配建廉租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按照建安成本收购;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商品住房项目建设面积的5%,建成后由政府按约定条件收回,配建标准及其收回条件或者回收价格,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对已经出让土地的,可以在规划环节通过提高容积率等方式,适当配建。
  六、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和廉租住房优惠出售政策
  (十五)经济适用住房户型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左右,廉租住房户型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廉租住房可以按建安成本价格的60%的优惠卖给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七、其他有关政策
  (十六)没有列入棚户区改造规划的棚户区及类似棚户区的改造可参照此政策,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十七)位于主要街路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临街(路)商服用房,土地出让金按50%返还。
  (十八)棚户区改造拆迁户符合实物配租条件,已领取拆迁补偿金的不在再分配给实物配租房。
  (十九)本政策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免收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2009年享受棚户区政策的片区

  附件1:
免收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一、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
  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  执收单位环保局
  城市占道费        执收单位执法局
  易地建设费        执收单位人防办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    执收单位消防支队
  三、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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