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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开展建设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第三时段(2009年10月至12月):要针对第四季度赶工期、抢任务现象增多和进入冬季的建筑施工特点,督促建设施工企业认真落实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积极防范遏制建设生产安全事故。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重点地区(市县区、开发区、工业园区)、重点工程组织开展督查、抽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事故隐患要及时消除、处理。要对各地建设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项目及有关人员进行表彰,激励各地不断提高建设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2009年11月10日前,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将本地区、本单位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工作情况总结报市建委质量安全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委会的统一部署下,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三项行动”的部署及落实工作。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要针对“三项行动”内容,强化各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抓好协调推进。着重做好“三个结合”:一是“三项行动”要与日常工作相结合,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继续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二是与“三项建设”相结合,研究把握安全生产规律,完善和落实治本之策,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建筑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三是安全执法与安全治理相结合,重点打击建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三)突出工作重点。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要加大汛期、“十一”、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的安全防范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
  (四)严格责任追究。要协调执法行动,严格行政执法,对于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发生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要求,严肃查处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充分发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协调机制的作用,坚决惩处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瞒报事故、失职、渎职行为,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舆论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三项行动”的目标、范围、重点和要求,广泛发动群众,增强推进“三项行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三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要建立“三项行动”工作信息报送制度,从2009年4月起,每月25日前将“三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包括检查的工程、治理隐患的数量、事故查处、安全教育培训等相关情况报送市建委质量安全处,以利于更好地了解、掌握和推动“三项行动”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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